为了维护学术尊严,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,营造有利于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,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》(教技[2011]1号)、《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学风建设“三落实、三公开”工作的通知》(黑教科函[2014]202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:
(一)抄袭、剽窃、侵吞他人学术成果;
(二)篡改他人学术成果;
(三)伪造或者篡改数据、文献,捏造事实;
(四)伪造注释;
(五)未参加创作,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;
(六)未经他人许可,不当使用他人署名;
(七)夸大研究成果,一稿多投;
(八)其他学术不端行为。
二、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原则
对于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,一经查实,视其情节严重程度,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(一)情节较轻的,可给予当事人警告,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,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,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;
(二)情节严重的,可解除职务聘任,取消学籍,直至开除等;
(三)触犯国家法律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;
(四)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,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、警示、处罚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三、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
(一)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接到省教育厅批示或收到举报材料后5个法定工作日内,组织不少于5人的..组,秉承客观公正、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,并给出初步调查结论。
(二)当事人如对学校初步调查结论存在异议,可向学院及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。
(三)学院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,将组织..进行再次审核。如不存在异议,维持原调查意见;如存在异议,将再次组织..进行调查,并给出.终结论。
(四)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在..组给出.终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,向当事人公布..组的调查结论,认真填写《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》,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。
(五)按照有关行政程序及“三公开、三落实”的原则调查结论将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。